税率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8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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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1. 埃克森美孚公司 75.5%(Exxon Mobil Corporation)2. 其他美国公司 75.5%

  欧盟公司:1. 阿朗新科比利时有限公司 27.4%(ARLANXEO Belgium NV)2. 其他欧盟公司 71.9%

  英国公司:1. 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 71.9%(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2. 其他英国公司 71.9%

  新加坡公司:1. 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23.1%(ARLANXEO SINGAPORE PTE.LTD.)2. 其他新加坡公司 45.2%


(来源:中国轮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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