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美国《联邦公报》刊登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关于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拖车车轮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案的最终裁定。
经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8月2日的投票表决,最终以5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对此案做出了最后的肯定裁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直径为12至16.5英寸的钢拖车轮毂产品已经对美国钢铁拖车轮毂制造商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此案始于2018年8月,当时位于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的德克斯塔车轮有限公司(Dexstar Wheel Co.)援引美国的《贸易法案》第701条和第731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车轮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今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经调查决定对中国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征收388.71%的反补贴关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收386.45%的反补贴关税,并对其他所有直径在12至16.5英寸的中国拖车车轮生产商征收387.38%的反补贴关税。
美国商务部同时认定常州市春港机械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8.27%,保证金率为16.57%。其他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4.35%,保证金率为22.65%。
在7月9日的国际贸易委员听证会上,德克斯塔尔有限公司及其律师辩称,此案是为了找出实质性损害,而中国进口商的代表则反驳称,此案是对钢铁拖车车轮市场竞争的严重误判。
目前,美国商务部已指示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开始向相关进口商征收关税。然而,美国贸易委员会并没有在钢拖车车轮的案例中发现关键的损害情况,这也意味着进口商将不会被追缴关税。
根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数据,从2015年到2017年,自中国进口的钢制拖车车轮数量几乎翻了一番,从220万个增至400万个。进口额方面也有很大的变化,从2015年的6040万美元增至2017年的8980万美元。2018年有所回落,进口总额为73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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