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周二,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将要出台。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该《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对于违反“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车企,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
此外,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业内专家表示,轮胎是重要配件,极有可能危及车主安全,因此多方呼吁纳入召回范围。加上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条例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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