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大强汽配经营部业主谈国强和欧灿商标专用权侵权一案,一审判决要求谈国强和欧灿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2008年4月,原告发现2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2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日本工厂生产的正品,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针对这一说法,原告指出被控侵权产品是米其林正品轮胎,但其没有中国强制安全认证(3C认证),米其林公司不允许该款轮胎销售、投放中国市场,这类产品是外国走私货,俗称“水货”,不能在中国销售。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即使没有3C认证,也没有损害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实际利益,不应该被追究民事责任。对此原告指出,轮胎是一种特殊安全产品,没有3C认证即表明该产品在中国是不安全的产品,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实际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从安全性角度看,轮胎的质量直接关乎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轮胎的生产商针对各种不同的速度要求、地理和气候特性及销售国的强制性认证标准,来生产和销售轮胎。被控产品不是经我国海关合法进口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流动。从原告的利益而言,未经强制认证轮胎引发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其法律后果和对产品的否定性评介均会指向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会损害原告商标的声誉。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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