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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胶归类认定出新规!轮胎企业胶种进口成本上升
5月6日上午,青岛海关召集了海关关税处、综合业务处、工业品检验中心,以及青岛橡胶流通业协会、轮胎厂家、贸易公司、期货公司等各方代表,就77号文件相关内容开展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
关于77号文件的内容,与会代表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一是文件执行会减少轮胎厂家利润,给企业经营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二是文件能否延缓执行;三是能否降税至5%以下。
海关负责人答复称,会将上述建议报海关总署批复,但明确强调77号文件必须无条件无折扣自4月28日起执行,在此期间所有混合胶(印混、马混、泰混)都按此标准全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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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下发《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税则号4002.8000项下“混合胶”归类认定的通知》(税管函{2019}77号),通知强调要加强对税则号4002.8000项下“混合胶”的进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归类。
通知指出税则号列4002.8000项下“混合胶”是指税目40.01的天然橡胶与税目40.02的合成橡胶经过实质性混合的产品。其中,实质性混合是指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所得产品的任意剖面均可通过红外光谱法等常规检测方法检出合成橡胶(合成聚异戊二烯除外),仅在天然橡胶表面含少量合成橡胶的产品,应按天然橡胶归入税目40.01项下。海关对发现申报“混合胶”存在相关税收风险的,须要求企业提供合成聚异戊二烯来源资料(包括供应商、生产国)以及合成聚异戊二烯的检测方法,否则按照天然橡胶归入税目40.01项下。
来源:中国轮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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