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此外, 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
21069020 |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
5% |
| ||
|
22030000 |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
250元/吨 |
1千克=0.988升 | ||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
220元/吨 | |||||
|
220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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