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韩国公司1.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2.(株)LG化学 15.0%(LG CHEM, LTD.)3.其他韩国公司 37.3%日本公司1.日本瑞翁株式会社 28.1%(Zeon Corporation)2.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 16.0%(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3.其他日本公司 56.4%
据《中国橡胶》杂志了解,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实施期限5年。2022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继承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16.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丁腈橡胶,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6.4%。2023年11月8日,应中国丁腈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丁腈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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