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通告:“为落实好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轻型多用途货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
具体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在我市部分区域及道路限制货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通〔2022〕248号)中的限行措施不适用于轻型多用途货车。
二、轻型多用途货车按以下规定实施限行:
(一)每天7时至20时禁止驶入深南大道(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
(二)工作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止驶入以下路段:红荔路、笋岗路、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上步路、皇岗路、彩田路、新洲路、香梅路。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限行规定限制。
四、新能源“轻型多用途货车”仍按新能源车辆限行优惠政策执行。
原有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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