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非现场执法卡友们并不陌生,不停车就能对路上的车辆称重抓拍,从而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但这里往往也会有一些称重误差带来处罚上的争议。
为进一步规范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执法位置需要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建成后,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启用前,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提前15日将位置、基本功能等向社会公示。
25%以内不处罚
主动接受调查可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依据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0%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鉴于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内的,按未超限运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现场提示主动到指定卸货场卸货、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会采集哪些信息
如何审核判定违法
第十二条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车辆基本特征、检测数据等,并自动进行超限判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含车辆正面、侧后面2张照片);
(二)设备编号、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行驶方向、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超限吨位、超限率等,以及通过技术监控检测区域5秒以上视频;
(三)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住址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对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车辆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正面和侧面图像是否完整清晰;
(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四)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五)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号牌的,可以利用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警缉查布控系统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审核确认车辆号牌等基础信息,形成固定电子证据。
4其他违法行为也会被抓拍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搜集的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信息,由执法机构抄告给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5如何通知违法当事人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对录入违法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应当在30日内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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