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联合批复,《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该办法是为优化行业布局,规范产能置换管理,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轮胎、氯碱和化肥企业产能置换。要求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轮胎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
同时,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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