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通知,称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对于违法排污,不正当方式排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对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等行为,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多种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行政处罚,并列明了事实依据。
对不配合相关执法部检查、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如下:
据了解,近年来,化工行业作为重点行业,一直戴着“高污染、高排放、高危险”的帽子,被众多人嗤之以鼻。这些特点造成的影响和事故也决定了化工企业要接受环保、安全、质量等各种部门的检查。但由于检查的部门和职级不同,接受的处罚和整改措施也不同,也就造成了化工企业面临不同的整改文件不知按照那个文件去执行的情况。
而《指导目录》的出台,对于化工等重点行业可能出现的违规新建、扩建、污水排放,固废排放,以及可能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能够给化工企业自查自纠做一个明确的参考值,对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给出了一个标准。
除此之外,《指导目录》要求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明确了实施主体的责任部门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业内人士称,《指导目录》能够让更多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匿,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规范企业绿色环保生产更近了一步。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国轮胎商务网微信公众号(tire123)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轮胎商务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轮胎商务网”。 |
特别注意 |
本网部分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