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是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也是全国首例被告被同时起诉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原告光明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作为韩泰轮胎经销商,在武汉地区代理批发销售韩泰品牌乘用车轮胎。在交易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其向第三人转售韩泰轮胎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等方式,造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被告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光明公司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令韩泰公司立即停止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共索赔3100余万元。
韩泰公司则表示对方提供的证据实为2012年特约经销书的条款,已于2014、2015年先后废除,且该条款并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经查明,韩泰产品在相关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不具有很强市场地位,更不具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2012年至2016年本案三个相关市场消费量逐年上升,韩泰品牌轮胎出厂价、最低转售价、零售价均在下降,说明存在有效的品牌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所实施最低转售价格限制不构成垄断协议,又由于被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行为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故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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