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办公楼、道路基础设施,工程款共计1.5193038349亿元,工程竣工后,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377.321983万元,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方某,并向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后因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方某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的法官,突破重重阻挠,用足执行措施,为我追回建筑工程款。”6月21日上午10时许,方某将一块“秉公执法 司法为民”牌匾送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握住主办法官的手不停地道谢。
案情回顾
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办公楼、道路基础设施,工程款共计1.5193038349亿元,工程竣工后,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377.321983万元,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方某,并向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后因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方某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期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扣除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担保责任款122.912867万元,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应付方某3254.409116万元,且每月支付100万元,直至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后中国化工橡胶某轮胎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3254.40911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
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成立全资子公司桂林某轮胎公司,将登记其名下位于永福县的666666.30平方米国有工业用地和该土地上15处房产无偿划转至桂林某轮胎有限公司,并在本案工程款纠纷诉讼期间将上述房产、土地的产权登记至其全资子公司——桂林某轮胎有限公司名下。
另查明, 2016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桂林某轮胎有限公司100%股权以66248.21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中国化工某橡胶有限公司,并通过内部借款等方式将其股权转让款提前清偿银行贷款,以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内部划转提前清偿内部借款债务,且在本案执行期间,转移股权转让款约34000万元,将借款合同的签章进行倒签,以规避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促成履行
依债权人的申请追加桂林某轮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无偿划转至桂林某轮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永福县某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15处房产。
尽管本案查封其1000亩土地和15处房产,但因土地未进行分割,导致本案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依法将两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两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此无法乘坐飞机出行,一人从国外无法回国,一人无法外出办事。此外,还于2018年5月23日将桂林某轮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传唤至法院实施控制长达9小时并拟对该两人进行司法拘留。
最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中国化工某橡胶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方某达成执行和解,以支付工程款32544091.16元了结此案,债权人自愿放弃债务利息、违约金,并于当日17:30将执行款90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中国化工某橡胶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余下2000多万元将在执行和解后13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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