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招牌突出使用“米其林”字样及“米其林轮胎先生形象”标识,并在名称中擅自使用“米其林”作为字号。米其林集团以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使用“米其林轮胎”“米其轮轮胎”标识及在名片上印有“米其林轮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对原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立即停止侵犯,,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未经授权或允许不得使用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本案被告不仅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损害了其他公司利益,案件的审判进一步引导商家诚实守信经营,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铜陵的林先生经营了一个补胎门市部,却惹毛了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原因就是因为他的小店使用了米其林的名称、商标和“轮胎人图形”。2011年4月13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林先生被诉赔偿30万。
2011年1月,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将林先生经营的轮胎门市部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诉称,米其林公司进驻中国市场后,在中国注册了“轮胎人图形”、“米其林”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林先生的轮胎销售店使用了“米其林”的字号和商标作为店名,使用了“轮胎人图形”做店面装潢,并以“米其林”作为其补胎的广告招牌。米其林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林先生停止侵权,赔偿30万损失,消除影响。
庭审中,林先生对于米其林公司指出的侵权事实,基本都承认。但谈到侵权事实时,林先生也有“哑巴亏”。他说:“我2002年从别人手中接了这个店,当时门市部名称以及招牌就含有"米其林",我只是沿用了这个字号。”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地并不只他一家使用“米其林”招牌,他还认为:“我主要销售正版米其林轮胎,对米其林有利啊,谁知道这个500强的企业会以大欺小呢?”
米其林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米其林公司近年来在天津、广东、湖南等地都有维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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