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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车胎被扎,谁“买单”?

2017-10-10中国轮胎商务网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突遇铁块,轧过后导致车胎被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江城市民于先生就遇到了这件烦心事。

  律师:多方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他表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高速公路上车胎被扎

  于先生称,国庆长假,他带着家人去沈阳游玩。8日夜间,他驾驶一辆白色飞度轿车从沈阳市上吉草高速公路返回吉林市。“晚上10点40分左右,我开车路过双河收费站不久后,突然看到行车道上出现一块铁块,横在车道上,好像是大货车的挡板。我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100公里,我赶紧踩刹车减速,但躲闪不及,还是轧了过去。”

  于先生称,轧过铁块后又行驶了几分钟,他才发现右后车轮被扎坏。他立即打开双闪,立上三角警示牌,拿出备胎更换。在更换备胎期间,一辆车身标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轿车停下,“我跟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获悉路面上出现铁块的事,正在联系具体人员处理。”于先生说,大约半个小时,他更换了备胎,当晚11点30分左右,开车从吉林南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保险公司不赔 损失谁“买单”

  9日上午,于先生检查了破损的轮胎,发现上面有个约5厘米长的口子,更换轮胎费用大约300元。他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扎胎只造成轮胎单独破损,根据保险条款是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如果因扎胎后造成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其他零件损坏或造成第三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

  “不是我的责任,我为啥要承担?”于先生疑惑,这笔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收费站工作人员自掏腰包

  于先生说,事发当晚,他来到吉林南收费站,找到工作人员沟通此事,但双方发生了一些不愉快。9日上午10点多,于先生再次来到吉林南收费站,见到了该收费站负责人和当时跟他沟通的工作人员周先生。收费站负责人对当晚双方沟通不愉快表示歉意,而周先生提出愿意自掏腰包赔偿。随后,周先生拿出300元交给了于先生。

  铁块系货车散落物两车遭殃

  就此事,吉高集团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双河养护工区主任高亮介绍,当晚11点左右,他们接到指挥中心指令,G1212高速公路沈阳方向K329+600米处路面上,散落了铁块。他们和路政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赶到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出动清障车辆将散落铁块清理。“铁块上有轴承和齿轮,重量约2吨,可能是运输的货车散落的。”高亮说,此次事故中,共有两辆车受殃及。目前,高速交警和有关部门正在对散落铁块的来源进行调查。

来源:新文化报打 印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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