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反倾销那些事
NO.1
美国对华新型气动非公路用轮胎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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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华新型气动非公路用轮胎(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公告。商务部初步裁定:
1.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十堰德思正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金灏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金通达轮胎有限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启航轮胎有限公司、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邢台)有限公司、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和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适用33.58%的反倾销税;
2、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莱维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适用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105.31%;
3、Trelleborg Wheel Systems Hebei Co.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2007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本案终裁结果。2015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型气动非公路用轮胎进行本次反倾销行政复立案,本次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NO.2
商务部: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终止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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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已于10月18日发布公告称,经过重新调查,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对澳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在30日内向澳反倾销复审专家组提出复议请求。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所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始于2014年5月。此案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涉案企业约300家,涉案金额约7.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8亿元)。
2015年10月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光伏反倾销终止调查,理由是损害可忽略不计。然而,2015年11月5日,复审机构接受了复审申请并于当年12月22日撤销了调查机构终止调查的决定。澳调查机构随后启动再审调查。
NO.3
美对华氨基乙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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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华氨基乙酸(Glycin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保定满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Nutracare International、Ravi Industries 、Kumar Industries 和 Rudraa International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为2922.49.4020。
1994年0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氨基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5年0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氨基乙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5年04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氨基乙酸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2014-2015),调查期为2014年3月1日~2015年2月28日。2016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氨基乙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初步裁定上述五家涉案企业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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