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预计年底前可以看到实施细则全文。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中,轮胎召回的内容是缺失的,细则并没有把轮胎召回再进行细化
据了解,轮胎是唯一单独列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汽车零部件,该《条例》中第27条为轮胎召回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者曾希望把轮胎召回的内容写进去,但由于多种困难,最终没能如愿。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轮胎被统一归入设备类别,相关法规中,凡是提到汽车制造商时,都同时提及设备制造商。但在中国法规中,有时提汽车制造商,有时提替换轮胎制造商,显得非常混乱。
上述人士表示:“把整车和替换轮胎同时写进实施细则,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相当困难。”如此看来,这一问题只有遗留到后面,在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时,再规定替换轮胎究竟如何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相关人士称:“其实,轮胎召回和汽车不会有太大差别,无非就是把一些原则再单独写进替换轮胎的具体操作规程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该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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