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是关于轮胎的召回问题,我们知道中国销售的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属于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有CCC安全认证。但是轮胎的生产和使用又是非常复杂的情况,欧美的轮胎安全规定比较健全了,关于轮胎的召回和惩罚那是相当的严厉,涵盖全球顶级的轮胎制造企业必然普利司通,米其林,固特异,马牌等都发生过多起强制和主动的轮胎召回。
然而,可是在中国的轮胎召回是个“犹抱琵琶半遮面,隐隐约约看不见“;大家能够回忆起来的也就几起非常严重的事故后,又经过百转千回的”讨论““认定”“检验”“审核”等等,才“勉强”发布轮胎召回的。
目前来讲中国政府关于轮胎召回的依据主要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当时的国家总理签署并在2013年1月1日实施,那么这里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普通的理解文中的质量管理应该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货期机构。
目前用户有了轮胎投诉找经销商(或4S店),轮胎经销商通常是“拒绝赔偿”或再次推给“轮胎企业”,轮胎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大部分居然以“理赔”的方式结束!并且很多国内的轮胎厂家居然还有详细的“理赔标准”,甚至还有轮胎理赔培训!可以想象事情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很多。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名词解释中,关于“缺陷”是这样定义的: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其次,是量化的问题。在“缺陷”的概念中谈到,“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何为“普遍存在”?是30条、50条,还是300条、500条?这里似乎缺少一个量化的标准。如果要轮胎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数量门槛,或许又落入“自己给自己检测”的怪圈。
而大体的轮胎召回必然的经过流程是:
确认缺陷信息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制定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
公众知晓发布信息
备案通报销售者
用户配合召回
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的监督
那么拒不召回又怎么样呢?
除了召回本身的商业影响,还主要包括: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我们基本能够知道为何轮胎召回很难,和大体上轮胎应该如何被召回了。
案例:2001年10月,美国联邦政府责令普利司通/凡世通有限公司召回350多万条轮胎,同时宣布福特“探索者”的设计与时有发生的翻车案没有任何关系。
美国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表示,“探索者”越野车的胎面分离不是导致翻车事件的直接原因。在宣布召回令的同时,他们也展示了与凡世通轮胎相关的68处致命缺陷。在一年以前,凡世通就被强行要求召回1440万条AT、ATX和ATX-Ⅱ三种型号的轮胎,据统计,那时有650万条轮胎正在公路上奔驰。
在过去的16个月中,国家安全管理局对上千起凡世通轮胎诉讼案进行了调查,他们的测试证明凡世通轮胎存在着一系列的弱点,很容易导致翻车事件。但凡世通一直坚持他们的轮胎是安全完美的,并且表示,如果需要的话,他们愿意到法庭上当场对簿,与此相应的是,他们也组织了一个调查团对“探索者”进行了安全调查。
但最终,福特汽车公司出于对轮胎安全性能的考虑,仍耗资21亿美元更换了福特“探险者”越野车使用的350万条普利司通/凡世通“旷野AT”型轮胎。
下面和大家一起盘点,最新的轮胎产品召回案件。定义解释:其中事件是指被关注和提请产品安全问题,召回无论主动或被动召回实施的行为,投诉是指和案件相关的被用户投诉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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