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正式开始对《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据了解,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组织编制了《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在企业布局和规模要求,工艺、质量和装备,能源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公告管理等六大方面对现有和新建轮胎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第一次将轮胎行业纳入公告管理,由工信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信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如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轮胎产业政策》与本准入条件规定不符的,以本准入条件为准。
附件: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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