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加工厂专门收购废旧轮胎进行翻新销售,不经过任何质量检测,直接流入市场。据介绍,5年时间里,该加工厂非法营业额达13万多元。近日,福清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翁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8年,翁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东坪村开办了一家旧轮胎翻新加工厂,但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从2008年起,翁某雇佣了两名工人在工厂从事旧轮胎的翻新以方便再卖。收回来的旧轮胎经过简单地打磨、挤压、硫化等工序,变成了新轮胎,并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出去。
据了解,该加工厂在旧轮胎翻新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质量鉴定环节:既没有进行气压人工检验,也没有对翻新轮胎的速度等级和负荷能力进行确定。福清警方将扣押的翻新轮胎送检,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办案民警介绍,这样的轮胎上路,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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