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06540号令,修订“实施检验轮胎商品检验作业规定”第二点,自2012年7月15日生效。修订后内容如下:
监视查验查验方式:
(一)报验义务人向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报验时,应于报验申请书逐项填列同批报验所有商品的厂牌、产地及规格,报验义务人未依前述规定办理者,检验机关不受理其报验。
(二)同批报验商品系指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同报验义务人及同货品分类号列轮胎商品连续报验3批实施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改为采用2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经报验20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采用10%随机抽验的抽批查验方式检验。
(四)逐批查验及抽批查验的抽中批,依下列规定办理取样检验:
1.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同一厂牌者: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同一报验申请书报验二种以上的厂牌者:每种厂牌随机抽一项次;报验二种厂牌且超过十一项次者,随机加抽一项次。
3.抽样项次以抽取商品数量最多的项次为原则。取样数量为二条,一条封存交报验义务人保管,一条供执行试验用。
(五)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每批须查核“外观”及“检验标准规定的标示”,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查核原则:自不同项次随机抽样,十项次以下抽一项次,十一项次以上至二十项次抽二项次,二十一项次以上抽三项次,最多抽三项次。
2.查核数量:抽中的项次抽取一条样品。
(六)商品经检验不合格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报验义务人随后报验同货品分类号列的商品采用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并依第三款规定执行查验。
2.检验不合格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厂牌及同产地商品须连续三批采用逐批查验方式执行检验。
3.检验不合格的重新报验案件,取样规定按第四款办理;但经检验不合格项次的轮胎商品,经改善后重新报验属必抽中检验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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