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售价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
此次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的。7月1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震荡攀升,7月下旬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再次回升至每桶90美元和105美元以上。截止8月8日,国内油价挂钩的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4%,达到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边界条件。
通知指出,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国家将按照已建立的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给予补贴。同时,为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防止连锁涨价,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2年7月11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420元、400元 |
2012年6月9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530元、510元 |
2012年5月10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330元、300元 |
2012年3月20日 | 汽油柴油每吨均上调600元 |
2012年2月08日 | 汽油柴油每吨均上调300元 |
2011年10月09日 | 汽油柴油每吨均下调300元 |
2011年04月07日 | 汽油每吨提500元 柴油每吨提400元 |
2011年02月19日 | 汽柴油销售价每吨提高350元 |
2010年12月22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升310元、300元 |
2010年10月26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升230元、220元 |
2010年6月1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230元、220元 |
2010年4月14日 | 成品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
2009年11月9日 |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
2009年9月30日 |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
2009年9月2日 | 成品油价每吨上调300元 |
2009年7月29日 | 成品油价每吨下调200元 |
2009年6月30日 | 成品油价每吨上调600元 |
2009年6月1日 | 汽、柴油价格均上调400元/吨 |
2009年3月25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涨290元、180元 |
2009年1月15日 | 汽柴油每吨分别降140元、160元 |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各地要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妥善处理,要按现行规定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价格,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4、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优化产品结构,保持合理库存,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8月1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9日
附件: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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