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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规定3年 汽车厂家仅限3个月

2012-06-07中国轮胎商务网

  市民王先生昨日向记者投诉,称自己购买的某品牌汽车行驶不到8000公里,就有两只轮胎出现了裂口和鼓包现象。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已过“3个月或5000公里”的三包期。但王先生了解到,轮胎生产厂家的三包期是3年。二者的规定为何悬殊如此之大?本报记者 汪志 实习生 程王丽

  4S店 轮胎三包期为3个月

  王先生认为是轮胎质量问题,4S店应对此负责任。但4S店工作人员指着汽车使用说明书说,规定得很清楚,轮胎只在三个月内或5000公里内负责。 “轮胎生产企业的轮胎三包期都是3年,为什么安到车上三包期就缩水了呢?”王先生很气愤,最后投诉至东湖工商部门。

  经调解,4S店与王先生各承担一半责任,赔偿王先生一条同品牌型号的轮胎。

  记者了解到,汽车轮胎制造企业销售的轮胎三包期通常为3年,而这些轮胎一旦进入到汽车制造企业随整车销售时,三包期就大幅“缩水”到几个月。而且这个“霸王”规定已成汽车销售市场的行规。

  轮胎企业 三包期最短3年

  据悉,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对轮胎三包多做了自己的规定,有的甚至根本不三包。其中上海大众是3个月或1万公里;北京现代是3个月或5000公里;东风标致是5000公里;一汽大众奥迪规定轮胎属于易损件不保修。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轮胎出现非人为问题,可免费更换。

  而2009年3月1日,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22家轮胎制造企业起草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就明确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其中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等轮胎制造企业规定三包期为3年,邓禄普规定5年,米其林为无期限。

  对于三包期被人为缩水的原因,武汉多家汽车品牌4S店均解释,轮胎属于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且这都是公司的规定。

  消协三包期缩水属行规侵权

  武汉消协有关人士表示,部分汽车企业车辆保养手册中,所谓的3个月或几千公里的轮胎三包期约定,都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

  汽车企业单方减少了自己对所售汽车配置轮胎的担保义务期限,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表明轮胎的最低使用期限应不低于3年,而汽车生产厂家给出了“缩水”的规定,属于行业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江商报打 印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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