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诉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底做出一审判决: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轮胎”)侵犯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赔偿普利司通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因光明轮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利司通于2001年7月,对旗下卡车巴士用轮胎花纹R152,依法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4月17日获得专利权。轮胎花纹中运用到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普利司通R152轮胎商品凭借优异的耐偏磨损性能和耐热性能在市场上备受好评。然而,自2010年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由光明轮胎生产、销售的“超音速”牌轮胎(花纹编号F178A,规格12R 22.5),其胎面花纹与普利司通的外观专利极其相似,严重干扰了卡车巴士用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
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普利司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末,法院经审理认定光明轮胎侵权行为成立。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普利司通已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普利司通表示,光明轮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普利司通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花纹制造、销售轮胎的行为,严重侵害普利司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与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以及企业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也相违背。对于此类行为,普利司通一贯坚持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维护品牌价值,用行动践行“以最高品质贡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并以此推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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