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指出,除不符合国标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外,凡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均属召回范围内的“缺陷汽车”。
条例还指出,生产和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此外,还需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及其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及时公告已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相关危险可发布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了解,公众可以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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