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旨在推动翻新轮胎和胶粉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保的双赢。据了解,这项政策是在相关企业的多次呼吁下出台的。然而,企业在今年以来的实施过程中却发现,由于存在设计缺陷,这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让翻新轮胎和胶粉企业空欢喜一场,还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阻碍了产品的销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156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对销售翻新轮胎和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看起来是给予我们税收优惠,实际上却是增加了税赋。”3月31日,在运作了一个季度之后,上海裕浩轮胎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裕平情绪激动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方法是:根据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纳的税额。
比如,翻胎生产企业以1000元/条的价格购进旧轮胎,这时翻胎企业要额外支付给上游企业17%即170元/条的进项税额;翻胎企业把买来的旧轮胎加工成翻新胎,以1500元/条的价格出售给下游企业,这时下游企业要额外支付给翻胎企业17%即255元/条的销项税额。翻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是: 255元/条减去170元/条,即85元/条。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当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这就意味着156号文出台后,上述翻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高达170元/条。
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玉和也向记者诉苦,该公司目前承担的增值税税赋比156号文出台以前提高了4个百分点。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与胶粉企业相比,翻胎企业还算“幸运”的。翻胎企业的下游用户是公交公司、货运公司和矿山等,它们是翻新轮胎的终端用户,翻新轮胎免征销项税,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可以免缴进项税,从而降低了翻新轮胎的使用成本。这对翻新轮胎扩大市场份额是有利的。
胶粉企业面临的却是另一番景象。北京泛洋华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庞澍华告诉记者,156号文的出台,对胶粉下游应用市场的开发极为不利。据介绍,胶粉的下游用户是轮胎等生产企业,面临着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和增值税的缴纳。由于胶粉销售免征增值税,这就等于轮胎等胶粉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为零,其增值税额就等于其销项税额。这对轮胎等胶粉下游企业来说没有得到任何优惠。再往后推,高昂的增值税额最终转嫁到了胶粉的终端消费者身上,如此显然不利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胶粉制品。
上海虹磊精细胶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鲍国平一开始还满心欢喜,认为156号文的出台开创了胶粉产业的春天。但是在运作了3个月之后,他向记者感叹:“没想到千辛万苦争取来的,却是个不可思议的政策。”
目前,业内企业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156号文,为翻新轮胎和胶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红指出,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翻胎、再生胶、胶粉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妨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免税政策,特别是鼓励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踊跃购买和使用再生产品,强势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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