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15日,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14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公司被认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公司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减税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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